据报道,因为判决书或裁定书上出现了错别字,重庆合川市6名法官受到纪律和经济方面的双重处罚。近日,合川市法院有关负责人在通报此消息时称,合川法院今年将全面推行严格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减少并最终杜绝判决书上有错字的现象。重庆合川严格法官办案纪律,带有错别字或者语法错误的法律文书一旦发放到当事人手上,就算一件错案。1名法官1年发生1件错案,法院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岗位目标津贴;发生2件错案,离岗学习,取消评优资格;发生3件错案,取消审判资格。
如此规定一出,就引起了很多本地及外地的法官与非法官的诸多人的不理解和不认同,认为此项规定过于严格,而且一份文书也用不着如此“较真”。但笔者却认为,尽管一名好法官的主要职责是办好案,办对案,但是法律文书就好比是一名法官的成绩单,也体现着法官的严谨。把错别字当错案来看待虽然过于严格,但如此严格对于一名本来就应该具有严格的精神品质的法官来说,也算是“门当户对”。如果一名法官连严格的法规都难以忍受,就无法严格公正地处理案子。
当然,从心理上能够承受如此重罚只是我们对法官素质的心理素质的要求。更重要的是,从实际操作的可能性与必要性来说,也都是正确的。
从可能性上来说,是可以避免这样的错误的。虽然,一个人在写字或者打字时难免出现笔误或者知识性上的错误,这点谁也不敢保证。但是,请不要忘了,当一份法律文书形成之后是应该检查,校对,更改的,而且可以不是一个人,而是多个人进行校对。没有人催着你必须马上把散发着油墨味的交到当事人手上,也没有人像珍藏作家手稿一样想要你的草稿。事实上,从案子完成到文书的发放是有检查校对的时间的。在这方面,要知错就改,把错误扼杀在摇篮中,而不能“亡羊再补牢”。有人说,“法律文书洋洋千言,个别判决书达几十张纸上百张纸,出现一些错字,个别语句不通的地方,我想也不不必要求全责备”。可是笔者想问,几十张上百张纸难道就不用检查校对了吗?那么编写字典达到几千上万张纸,难道就可以允许更多错误出现吗?几乎人人都要查字典,这不是“误人子弟”吗?有人还说,“我们打交道的法官毕竟是本质上与我们一样的人,而不是神,我们本人可能犯的错误他们的身上也有可能发生”,是的,法官也和我们是一样的人,但是正因为他们代表着国家法律,代表着严格公正,我们才对他们严格要求。法官也有“七情六欲”,也有犯错误甚至犯罪的可能,难道我们要求法官如果在法律上犯错误,就取消审判资格或者依法处理也不对?要知道,法律法规考虑的是它的正确性,而不是它的“人情味”。就好比一个男人在新婚初夜,“猴急”着要完成“任务”,结果越急越出错,没有成功,其实这是可以避免的,只要在正式“发送”进行耐心细致的前戏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但发送文书又和新婚之夜不同,因为新婚之夜是一种私人行为,今晚没成功,明晚可以偷偷再来。可是法律文书是公开行为,过了今晚没有明夜。即使再有也是另一个“妻子”,在这个“妻子”身上没有完成的使命换到另一个“妻子”身上去弥补?
从必要性上来说,法律文书体现着一个法官的严谨态度。在文学界流传着一句话,叫“文如其人”,这句话虽然未经权威证实,但从科学与常理上来说是正确的。一般情况下,一个人写出的文章的性格与这个作者性格是相同的,即使有些不同也是一种表面现象,或者说是伪装,实质是一体的。而作为一个法官,如果他在对待法律文书这样严谨的东西都不能认真对待,让它出现错误,我们难以相信他在办案过程中不出现错误。把“文如其人”放在这里也是合理的。“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勿以恶小而为之”,虽然不能保证每个人都是这样,但作为一个法规是没有错的。话又说到上文笔者的观点,虽然个别法官个别错误难免,但是作为对整体的要求是不过分的。
有的人尤其是个别法官,检查官这些直接“受疫”认为这样的规定太严格,根本不该实施,甚至发出反驳的“呐喊”:“如不同意,你来试试看,一年办二百个案件,出具近千份法律文书,还不许有一个错字及语法错误?恐文学上的一代大师也难为!”对于此语笔者反问一句:火葬场的炉工一年工作三百多天,要炼几千具尸体,还不许烧错一个把活人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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